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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内外种企差距之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3-04-08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4月1日  浏览次数:5421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不单单是保障农民和科研单位、育种企业的权益,而且事关国家利益。
  不久前,一位农民来信反映买到假种子的惨痛经历:他按要求精心种植、管理,不料收获的水稻大部分是瘪的,农药化肥成本都没收回,“大半年白忙活了!”
  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种子市场改观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依旧扰乱种业市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远未到乐观的时候。
  假种子不仅给种植者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也严重挫伤了科研单位和正规种子企业的积极性。新品种是育种者智慧和心血的结晶,种业是典型的高科技产业,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只有获得合理的回报,才能支撑后续研究和持续发展。
  试想,如果通过仿制、“套牌”等方式,就能轻松地抢占市场、非法获利,还有多少人愿意冒着风险、绞尽脑汁做育种的创新工作。因此,假若对此类侵权行为不加严惩,将严重阻碍种业的创新和发展。
  事实上,假种子只是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多项内容,而又以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为主。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容易注意到假种子的危害,而忽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而值得警惕的是,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相对薄弱。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业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因其具有公共属性,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直接无偿给农民使用。这一思维惯性使我国的科研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弊端。据媒体此前报道,陕西杨凌农科城累计诞生了200多个植物新品种,可其中只有2个油菜新品种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由此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一些种子企业偏重生产、推销,疏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这一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重视不够。
  保护意识的淡薄,使一些单位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被人抢先申请,造成“墙里开花墙外香”,这类的教训并不少见。
  相比之下,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全球的种质资源,还利用其自身的农业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有的甚至抢注其他农业国的农业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先机。
  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说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不单单是保障农民和科研单位、一两个育种者或企业的权益,而且它还事关国家利益。在知识产权和种业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假若欠缺这一战略考虑,农业发展可能受制于人。
  像其他产业一样,种业未来竞争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保护好知识产权,使之与种业创新实现良性互动,是我国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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