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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药经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7  来源: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6257
  农药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了加强农药经营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农药产品经营,提高农药经营主体服务能力,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为法律依据,开展全省农药经营督查,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主体职责,提高农药经营主体条件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为全省农业生产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督查,确保农药产品在规范渠道内流通,便于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以农药经营主体的各项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为督查重点,促进全省农药经营主体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
  (三)以监管主体工作实绩督查为重点,落实监管主体的职责,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药经营监督工作的领导,省农业厅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周燕华(农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梁安琼(厅执法稽查处处长)
          周晓宏(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处长)
     成  员:林春(厅信息中心主任)
      陈显明(厅行政审批办主任)
      李鹏(省植保站站长)
      谭志强(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副处长)
      王斯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副处长)
      王媛(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毛志鹏(厅农业执法稽查处科员)
      马叶(省植保站副站长)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农药经营监管力度。

  四、督查工作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农药监管平台,做好农药溯源管理。
  监管平台建设,必须实现销售、使用、农产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和可追溯,实现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监管。厅信息中心要加快农药监管监管平台建设,各市县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建设与省农业厅配套的农药监管信息系统,对于已经开发使用或正在试点运行的市县,要积极与厅信息中心对接,要求能够保障数据无缝对接,以信息化提高农药监管效能。
  (二)做好农药经营主体调查,坚决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各市县对本辖区内的农药零售单位及农药批发企业区域配送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基本情况,填写农药批发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及农药零售网点情况调查摸底统计表(表格见附件1),并以传真或电子文档方式上报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同时,务必于8月15日前全面做好新旧企业的平稳过渡工作,全面清理农药经营主体,对未取得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和打击,绝不手软,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坚决依法查处;对不符合核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申请单位,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全面赋码贴标,无专营标识产品全部下架。
  凡是进入我省农药品种必须经批发企业推荐,由省植保站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目录进行公布,为农药零售企业购买农药提供目录等依据;三家批发企业的农药产品必须由省农业厅赋码并粘贴专营标识后方可销售。要求2013年8月31日前所有农药产品全部赋码并粘贴专营标识,全省所有农药零售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所有存货,无赋码及专营标识的产品一律下架。9月10日以后,各市县农业执法单位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无专营标识农药产品下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销售无赋码和专营标识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要通过对农药批发、零售企业评级实现对经营主体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农药经营主体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水平。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监管由省市县分级管理,批发企业分布在各地的配送中心,由省市两级共同管理。要督促农药批发企业完善农药批发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各项硬件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配送系统,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不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农业厅举报,省农业厅查明情况后,应当责令批发企业限期整改或者取缔该区域配送中心;市县把零售单位分为达到省定标准(省标)、达到市县标准(市县标)和不达到市县标准(不达标)三个等次。对其经营状况实行全程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经查明有销售违禁农药行为的,立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将不达到市县标准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整改提高,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年审,并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各市县农业执法大队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不接案、不立案、不结案等行政不作为现象,依法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农药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要建立与工商、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口岸设立农药检查产品和流动农药检查站,坚决堵住岛外高剧毒农药流入我省的地下通道。同时,市县对有一定规模的向岛外发包的生产境地、南繁基地、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有无运输、经营、使用违禁农药的情况,开展大排查。

  五、督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法:采取省厅督查组抽查与市县自查相结合的方法。市县发证数100家以上的,省厅督查组抽查率不得低于30%,达不到100家的,抽查数最低不得少于20家。厅督导组也可以通过组织市县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市县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对所有发证企业进行一次  全面复查。
  (二)时间安排:7月中旬至8月底,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上旬)。下发督查方案,部署督查工作。
  第二阶段:督查自查阶段(7月中旬-8月底)。市县对照本市县农药零售体制改革方案设定的条件要求和上述督查工作内容,组织进行自查,省厅督查组随机对各市县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组应当对照市县通过的农药零售体制改革方案的条件、要求和上述整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9月份)。各市县务必于9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厅督查组于9月下旬对全省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分类指导意见,以促进工作。

  六、工作要求
  要提高认识,把这次督查工作作为规范我省农药经营,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省厅督导组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深入乡镇,认真、细致、客观地做好督查工作,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整改提高工作方案,分类指导市县工作,巩固和发展我省农药经营体制改革的成果。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落实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成立机构,组织人员认真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全面客观地开展自查,密切配合省厅督查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不足。各市县农业执法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次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落实专人,按时报送相关表格资料,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本市县农药零售店明细情况以及政府通过的改革方案报送至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并及时将自查报告、工作情况、总结等材料上报。
  联系人:王媛,联系电话:65329283,传真:65382968。
  附件:1.海南省农药市场主体情况调查摸底统计表(汇总)
     2.海南省农药市场经营主体情况调查摸底统计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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