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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有害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0-08  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7130

为了杜绝生产销售有害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国际旅游岛的良好形象,我省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制售有害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履行主体责任,立即整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牛、羊和鸡、鸭、鹅等畜禽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类食品;

(二)用甲醛、敌敌畏等有害物质作为防腐防虫剂,加工虾仁(皮)、干贝类、鱼干等海干产品;

(三)用甲醛、双氧水、烧碱浸泡凤爪、猪蹄、牛百叶、鸭肠等食品;

(四)用工业松香、沥青脱除鸭毛和猪头毛;

(五)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肉类食品;

(六)用“无根水”、尿素培育豆芽;

(七)加工米粉、面条中添加吊白块、硼砂、水玻璃等有害物质;

(八)在制作馒头、面包等面制品中添加明矾;

(九)用潲水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用油;

(十)在散装劣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优质食用油;

(十一)用非食用染色剂给食品染色;

(十二)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

(十三)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十四)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

(十五)在加工腐竹、豆腐中添加碱性嫩黄、工业片碱、硼酸、硼砂;

(十六)在腌制蔬菜中添加工业氯化镁、硫酸铜;

(十七)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添加工业片碱;

(十八)用工业硫磺熏制各类食品;

(十九)在蜂蜜中添加氯霉素;

(二十)无许可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配方和工艺生产药品、保健食品;

(二十二)使用化工原料生产药品;

(二十三)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

(二十四)用掺杂、掺假及不合格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在中成药中添加化学药物;

(二十五)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六)销售假冒、劣质和走私进口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七)销售过期或更改有效期(保质期)、批号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八)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减肥、缓解疲劳、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化学药物;

(二十九)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和禁用物质,超量使用限量物质;

(三十)以专家咨询、专题讲座、义诊等名义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能;

(三十一)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

(三十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失效的、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以上行为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被判刑坐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会被判处死刑。
  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改变过去“罚款按下限的多、按上限的少,罚款的多、吊销许可证的少,行政处罚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的做法,对上述行为“零容忍”、严惩重罚,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处罚,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从速移送司法机关。
  五、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食品等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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