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各级农业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启动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Ⅰ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立即赶赴事件发生地,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规定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区通报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调动省内一切可用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省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Ⅱ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立即赶赴事件发生地,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
(3)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向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通报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
3、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Ⅲ级)应急响应
(1)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Ⅳ、Ⅲ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酌情派人赴事件发生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
(3)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 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组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终结
特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业厅相关处室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外信息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及工作经费等,保障事件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切实提高对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5310294、65316665。
(三)本预案在施行中,应及时修订。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