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
日期:2017-12-26 16:11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9月28日修正)第四条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本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名录,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六六六;2.滴滴涕;3.毒杀芬;4.二溴氯丙烷;5.杀虫脒;6.二溴乙烷;7.除草醚;8.艾氏剂;9.狄氏剂;10.汞制剂;11.砷类;12.铅类;13.氟乙酰胺;14.甘氟;15.毒鼠强;16.氟乙酸钠;17.毒鼠硅;18.甲胺磷;19.对硫磷;20.甲基对硫磷;21.久效磷;22.磷胺;23.甲拌磷;24.氧乐果;25.水胺硫磷;26.特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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