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有偿退出, “人、钱、地”是关键
日期:2018-09-07 16:42
模经营创造条件。
  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经费从哪儿来。《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因此,作为一种权利的让渡,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应当获得相应补偿。在补偿主体的选择上,按照权属原则,应将拥有承包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第一主体。在补偿资金的来源上,由于补偿标准较高、补偿资金多为一次性支付等因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无法独自负担农户的退地补偿。因此,可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补偿主体的前提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构建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补偿资金筹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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