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7-19 11:20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向省政务中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如需咨询、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65203147,6523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