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无居民海岛 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
日期:2018-07-06 09:32
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此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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