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隐形“地产”,不容回避的考题
日期:2018-07-03 09:32
资源对接、房屋资源共享销售等服务,撬动乡村旅游、民俗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户以地主身份分享经营收入,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


  也可以考虑以村为单位成立社区委员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设置一定的约束条件,比如用途上的管制,乡村风貌上的维护,以及其它使用权限上的限制等等,也是维护村庄及农户长远利益的一个不错的办法。


  城乡经济发展已经到了这样的阶段,对于如何从制度上破局的要求更加迫切了。既要守好底线,也要积极探索,现实已经把这道考题放在面前,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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