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日期:2018-06-12 10:20
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2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2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8月4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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