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日期:2018-06-12 10:20
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
6/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2/29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