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期:2018-04-12 09:54
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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