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8-04-12 09:49
,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的开山整治土地及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住房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旅游委、省农业厅)
  (十九)对小型微利企业和自产农业产品实施税收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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