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9-0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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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环境资源案件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人民法院存在着鉴定委托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意见水平不高等难题,成为制约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顽疾。
比如环境污染案件,诉讼过程需对是否存在污染、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等问题进行鉴定,而一般的鉴定机构无力完成。更有甚者,受各种利益牵制,还可能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截然不同的现象。
许多案件因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法院难于确定环境损害致害原因和损害责任,公众的环境权益难以保障。曲永生表示。
同样,对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