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土地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日期:2017-06-21 08:45
地承包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