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08:33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索取小作坊食品出货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