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4 08:33
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五)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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