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4 08:33
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和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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