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08:33
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