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08:33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与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