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08:33
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凭证的;
(三)小作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
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