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4 08:33
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凭证的;
  (三)小作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
  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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