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4 08:33
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的;
  (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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