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08:33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