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4 08:33
当将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小作坊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小作坊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政府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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