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13-07-30 10:39
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4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