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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
2016-02-24 11:37
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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