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5-04-03 08:48
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六)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救灾资金以补助的形式发放的,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并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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