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5-04-03 08:48
拨付进度。
第十四条农业救灾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以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大棚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消毒药品、紧急接种兽用疫苗、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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