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03 08:48
厅根据财力情况和受灾损失情况确定各受灾市县和单位的扶持金额,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直接将资金下达受灾市县或农垦统筹使用,同时抄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农业救灾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用途和补助金额等。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农业救灾资金原则上直接下达到有关受灾市县和部门。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后,各受灾市县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在确保农业救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救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