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03 08:48
)负责开展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中央农业救灾资金的申请。灾情发生后,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应做好本系统灾情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将灾情报送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和省财政厅。省三防办同时对外发布灾情的,应以省三防办发布的灾情数据为准。省财政厅汇总相关灾情后,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省级农业救灾资金的申请。各市县申请省级农业救灾资金的,应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