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8 09:11
9月26日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期间,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表决通过,新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承租国有土地2年未完成25%投资将无偿收回等规定。
政府供地应净地供应
《决定》规定,政府供地应当净地供应,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且土地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纠纷,土地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