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04 09:04
业和农垦救灾资金额度的,不再报送省政府审批,直接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与下达。根据受灾市县的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建议或申请,以及年初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情况,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安排救灾资金后,直接将救灾资金下达给相关市县和部门。需要追加安排资金的,由省财政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
省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并且已明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救灾资金下达到受灾市县和部门使用。未明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