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4-09-04 09:04
违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省农垦总局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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