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5-03 17:39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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