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日期:2012-12-10 08:23
期考核意见及有关问题备忘录完成改进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改进工作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中期考核表》(见附表三)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未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根据限期整改意见书(见附表七)完成整改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并提出复考核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复考核。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
4/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1 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