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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亟需制度保障
日期:
2014-02-16 08:48
同时,应在地方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明确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开发利用原则。经济基础好、建设用地需求强烈的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转让等方式直接流转入市;集体经济发达、组织机构健全的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可以采取发展权有偿转移的办法,即通过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的办法,转让用地指标,获取合理收益,间接开发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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