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日期:2013-12-25 08:22
社持有和管护,这是对一号文件精神的深化,扩大了国家财政对合作社的支持范围,扩大了合作社可使用资产的范围。
  这样,合作社的资产至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作社由成员投资及合作社在运行构成中形成的资产;二是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项目或者由合作社承担的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三是非合作社承担的支农项目形成的但归合作社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后两者在财务上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第一类资产的使用者、受益者和管护者都是合作社,在管护过程中出现的费用也当然由合作社筹集,对于为非成员的服务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对于第二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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