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日期:2013-12-25 08:22
是出于对保护农民经济利益的要求而提出的。这实际上是鼓励农民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必须看到,正在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规定,这给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带来了制度性障碍。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加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包括信用合作等)的规定,使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法可依。其次,由于土地要素的特殊性,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而形成的合作社资产总额实际上可以划入固定资产范畴,因此在登记时应当在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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