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
日期:2013-12-25 08:22
,如果主管单位下达项目时没有附加为非成员提供服务的要求,那么其使用、受益、管护的主体也都是合作社,为非成员服务也应该收取费用;即使附加了为非成员提供服务的要求,管护的主体依然是合作社,那么为非成员服务就不应该收费或者仅收取人工费。第三类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理应为项目区内的非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当然可以收取人工费用,但项目的管护责任应在合作社。

  进一步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
  1.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农民信用合作、农村土地合作等新合作的运行具有法律保
10/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5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