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10 16:47
(三)考察相应的设施、制度,能否保证销售的农副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了解内部管理制度及销售记录;
(五)检查销售的农副产品的质量;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申请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予以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经营者经认定符合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条件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