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10 16:47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认定、价格跟踪监测及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认定意见。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申请认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相关材料;
(二)核实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者是否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