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2-08-10 16:47
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的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六)财力保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按照规定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原则上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没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扶持。

  四、平价商店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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