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10 16:47
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政府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平价商店履行产销对接、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 市、县认定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得随意转租或改变经营范围,如发生产权变更或调整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商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或退出手续。
三、政府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方式扶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一)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