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01 09:22
护等,农技协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政策分割阻碍农技协发展。作为社团组织的农技协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节对象,因此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并不覆盖农技协,不能与合作社一样享受该法规定的产业、财政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农技协的项目是在同类组织系统内运作,因此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相关优惠政策。宏观政策的分割与细碎不利于整体农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是部门切割致使管理混乱。农技协的管理与发展涉及农业、民政和科协等多个部门。农业部门、供销社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角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