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26 09:15
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 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第八条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第九条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条 生产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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