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26 09:15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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