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4-23 09:38
有农场的合并、分设、下放、撤销等体制变动,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垦区所在省将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全省规划统一实施,全面加强垦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涉及中央投资的重大规划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即中央基建投资)的部分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申报和下达计划,其他项目可以由垦区或垦区所在省发展改革委自行申报。
第六条 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考核等事项管理,执行有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