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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实行最严节约用地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16  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1568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规划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份文件明确提出,我省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设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用地效益指标作为土地供应的门槛,并约定履约要求和土地退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指标》和《意见》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向六类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及六类产业园区外的“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向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内非住宅类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项目供地的行为;针对不同产业类别、不同区域,分别设定了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等3项控制指标。
  以出让方式向六类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及六类产业园区外的“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宗地上拟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项目达产时间(达到生产经营指标的时间)、项目税收目标、项目达产后的亩均产值水平、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等。《协议》同时对产业项目的用地转让和股权变更提出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坚决遏制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协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项目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与受让人签订,由项目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项目,可以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建立“弹性年期”土地供应制度。“弹性年期”的约定不能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旅游产业、会展业、医疗健康产业、低碳制造业、医药研发、高新技术研发和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的项目,“弹性年期”的首期年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0年;属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的项目,首期年限可以延长至不超过15年。
  同时,为加强《协议》的履行和监管,建立履约评价制和土地退出机制。对上缴税收总额、投资强度和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总额和实际上缴额的差额或相应比例缴纳违约金;对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者投入和产出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照约定在退还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含已缴纳的税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实施《指标》和《意见》,我省将进一步严格把好招商引资的项目用地关,把好的土地留给子孙后代、留给好的企业、留给好的项目,不断提升土地开发利用效益,为海南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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