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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19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5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钢压延加工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必须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进行管理。逾期未申请获取排污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排污。请我省上述尚未申请获得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最迟于2018年8月31日前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
  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范围参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申请程序、申请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请进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网站(www.hnsthb.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事项进行查询。
  咨询电话:0898-65236072。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3日
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事项编码:46000000HB-XK-0401
  二、办理主体: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号令,2014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九条;
  (五)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六)《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七)《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控字〔2004〕18号)。
  四、受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均需要取得排污许可。
  五、申请材料:
  1.许可申请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三)新、改、扩项目环评批复,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监测报告距申请时间不超过6个月),项目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
  (四)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第一次申报)(原件各1份)。
  注: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并以单个文件名称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录进光盘)。
  2.变更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信息共享)
  (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五)变更前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并以单个文件名称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进光盘)。
  六、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向省政务中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许可决定。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65203147
  十、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2楼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办公室9、10号窗口
  十一、办理部门:环评处
  十二、监督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333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65237942
  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办理主体: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号令,2014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号令,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四)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五)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六)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琼府办〔2016〕306号)
  三、受理条件:
  (一)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四、申请材料:
  1.许可申请
  (一)排污单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交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二)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含有条形码的书面申请材料及上传至平台的附件。(详见附件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流程)
  2.变更申请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延续申请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向省政务中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如需咨询、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65203147,65236072
  九、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2楼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办公室9、10号窗口
  十、办理部门:环评处
  十一、监督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333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65237942
  附件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流程
  附件2: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附件3: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4: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附件5: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附件6: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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