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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海口晚报  浏览次数:4626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并存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
  当年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限
  企业、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三、报送方式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网址:http://aic.hainan.gov.cn:1888/aiccips),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或登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ic.hainan.gov.cn),点击“网上年报服务”进入年报系统。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的,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咨询电话: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0898-68582165。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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